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3月25日在北京京城大厦召开,应到监事9人,实到监事5人;门军、秦永忠、卿虹、安国勇等4位监事因事不能出席本次监事会,其中,门军监事、秦永忠监事均授权李庚平监事长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次监事会,有效表决数占监事总数的77.7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参加表决的监事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以下预案提交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讨论:
    1.200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工作报告已写入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
    2.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修改情况见附件)
    二、审议并批准关于设立并选举副监事长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增设副监事长一名,选举张锦卫先生出任公司副监事长。
    特此公告。
    附: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4年3月25日
    附件: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拟作如下之修改
    一、依据治理准则第50条,将议事规则原第2条改为: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4条和治理准则第43条,在议事规则原第2条后增加第3条,内容为: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证券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三、依据治理准则第46条,在议事规则原第2条后增加第4条,内容为: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主持监事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工作报告;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监事长代行其职权,监事长、副监事长均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当监事长、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又未能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时,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职权。
    四、依据治理准则第48条,在议事规则原第2条后增加第5条,内容为:
    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67条,治理准则第50条,在议事规则原第2条后增加第6条,内容为: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六、依据治理准则第46条,将议事规则原第9条,原第11条中的“监事会主席”改为“监事长”。
    七、依据治理准则第47条,将议事规则原第20条改为: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或者参与议事(传真方式时)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在公司存续期间,自作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原章程中其他条款不作改动,条款顺序在修改基础上依次顺延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