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7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19号)和《关于同意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7]120号),公司收购华夏基金20%的股权(相关董事会决议详见2006年10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收购中信基金51%的股权(相关董事会决议详见2006年9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事项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中:
    根据证监基金字[2007]119号批复:
    一、同意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华夏基金20%的股权(2760万元)转让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华夏基金的股东及其股权比例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8380.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29.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725%;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9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5%。
    二、同意华夏基金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批复还要求华夏基金及各股东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维护公司稳定运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监基金字[2007]120号批复:
    一、同意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其持有的中信基金31%(3100万元)、10%(1000万元)和10%(1000万元)股权,转让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完成后,中信基金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持有。
    二、同意中信基金根据本次股权转让情况,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批复还要求中信基金及各股东应当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前述两项批复的精神,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尽快解决控股两家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将持股比例保持在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