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南京扬子石化炼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石化公司”)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单位。
    2006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扬子石化公司《关于减持股权的函》,该函提及:
    作为公司的股东,扬子石化公司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股125,000,000股,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114,791,01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006年8月15日上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取得上市流通权后,扬子石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逐步减持,截止2006年12月20日,扬子石化公司已售出30,835,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目前仍持有83,955,202股。
    鉴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时,发起人股东单位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告”,因此,扬子石化公司在致函公司的同时,委托公司代为公告。
    特此说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