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1月27日在上海久事大厦会议中心召开,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共持有代表公司1,246,897,916(拾二亿四仟六佰八拾九万七仟九佰拾六)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7502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大会认真审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25%股权转让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246,897,916 1,246,886,228 11,488 200 99.9991%
    二、审议公司关于按出资比例为外高桥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原世界银行联合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246,897,916 1,246,886,228 11,488 200 99.9991%
    三、审议公司关于收购上海奉贤燃机发电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246,897,916 1,246,886,228 11,488 200 99.9991%
    四、审议公司关于吴泾热电厂老厂改造工程项目投资的议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246,897,916 1,246,886,228 11,488 200 99.9991%
    五、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246,897,916 1,246,886,196 11,488 232 99.9991%
    六、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246,897,916 1,246,886,196 11,488 232 99.9991%
    七、审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代表股份数 同意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1,246,897,916 1,246,886,196 11,488 232 99.9991%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元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7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原条款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后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会议。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会议。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原条款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后的内容
    第六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合法执业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六十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时,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二)董事会应当聘请合法执业的律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三)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相关条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公司股东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原条款 修改前的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后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