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68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5月16日
    ●除息日:2005年5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5月20日
    一、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05年3月28日召开的本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3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396,778,666.03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5,181,410.04 元,可供分配利润为521,960,076.07 元。依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65,877,757.78 元和法定公益金52,745,331.53元后,2004年末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余额为403,336,986.76 元。
    根据公司发展及经营实际情况,董事会建议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总股本1,563,505,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0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按上述方案进行拟分配现金股利为328,336,05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75,000,936.76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5年5月16日
    除息日: 2005年5月17日
    红利发放日:2005年5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5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68元;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元;未流通的国有法人股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1元。
    2.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持有非流通股的国有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1-51171016
    传 真:021-51171019
    联 系 人:唐勤华、周金发
    七、备查文件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