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4]29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超发电价的通知》文件精神,自2004年6月15日起,本公司的超发电价(含税)由原来260元/千千瓦时调整为280元/千千瓦时。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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