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步实现国家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目标,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员工住房制度改革,稳定公司员工队伍,增强员工凝聚力,妥善解决员工的住房历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等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公司拟对1998年以前进入公司但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员工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
    补贴范围为1998年以前进入公司但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员工;补贴员工人数4723人;补贴预算金额25,826万元。上述一次性货币补贴金额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依据财政部财企[2000]29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拟用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