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股权登记日:2004年6月18日;
    ●除息日:2004年6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4年6月25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04年4月28日召开的200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04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现将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派息方案
    2003年度派息方案为:以2003年末总股本12,51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共计3,128,000,000.00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04年6月18日除息日:2004年6月21日
    红利发放日:2004年6月25日
    三、派息对象
    2004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派息办法
    1、持社会公众股的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持社会公众股的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5元;国家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5元。
    2、社会公众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国家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五、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21-26647000
    传真:021-26646999
    六、备查文件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