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26 日《证券时报》第六版刊登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一般法人投资者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第二段中的“自该股票上市 之日起,持股期不得少于3个月”应为“自股权登记之日起,持股期不得少于3个月。 ”
    特此更正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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