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本公司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十二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十二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有关规定。公司九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谢企华董事长主持,以十二票赞成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公司2002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详见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之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
    二、通过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所聘2002年度独立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42.72亿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照10%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4.27亿元,按照10%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4.27亿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8.00亿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17亿元。
    董事会提议以200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25.12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计25.02亿元;剩余利润17.15亿元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
    三、通过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通过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董事会同意公司独立会计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通过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3年度独立会计师的议案。
    2002年支付给所聘年度独立会计师的审计费用由原148万元调整为178万元(由于公司2002年度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收购部分资产,使其审计工作量增加;另外,为确保公司中期报告的质量,公司邀其对2002年中期报告进行了审阅)。
    2003年度独立会计师的审计费用为178万元,其为审计公司业务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由公司承担。
    以上第二、三、五项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