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年8月17日召开了 2001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收购部分三期工程资产的相关议案, 关于本次收购的公告及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8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 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现将本次收购 的具体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关于本次收购的资产及负债的实施情况
    根据双方签订的《宝钢三期工程资产收购协议》, 协议所涉资产及负债已于交 割日(2001年9月1日)正式清点移交给本公司。本次收购涉及的房屋产权已全部过 户至本公司名下;本次收购涉及的工业用土地的使用权, 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地使 用权租赁协议》,集团公司已于交割日(2001年9月1日)起出租给本公司使用; 本 公司已经按法定程序办理完毕所涉借款及其他应付款的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二、 关于本次收购的价格及价款支付情况
    根据《宝钢三期工程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称“协议”), 收购价格以资产评 估报告确定的三期资产的净资产值169.74亿元, 加上集团公司在自评估基准日至交 割日期间需偿还的借款9.42亿元,总额为人民币179.16亿元。 由于资产评估报告中 确定的三期资产中的流动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在评估基准日至收购完成日期间会发生 变化, 因此收购价格将根据该等流动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和本次收购完成日的 价值的差额进行调整。经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共同清算,收购价格最终确定为18,258 ,175,420.20元。
    本公司于2001年9月3日和6日分两次向集团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收购价款共3,016, 000,000元,并根据协议于2001年10月10日支付最终收购价格与179.16亿元的差额共 342,175,420.20元。按协议规定,其余价款将于2005年6月30日前分四期支付。
    据此,除本公司尚需根据协议的规定定期向集团公司支付剩余收购价款外,本次 收购已完成。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