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刘怀镜,作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声明如下:
    1、本人同意被提名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本人所服务的西盟斯律师行为公司提供香港法律方面的服务, 因西盟斯律 师行并未为公司提供中国证券法方面的服务,本人仍认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 不存 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3、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情况均已在2001年9月 2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 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 漏;
    4、本人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信并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作出独立判断, 而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5、本人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6、本人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 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保证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完整、 准确性承 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刘怀镜    声明地点:中国香港
    声明时间:200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