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5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2005年8月12日,公司200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5年8月16日刊登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现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结构变动的原因
    2005年8月12日,公司200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公司股份结构发生变化。
    二、本次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项目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非流通股 国家股 13,635,000,000 -13,635,000,000 0 合计 13,635,000,000 -13,635,000,000 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国家股 0 12,782,060,000 12,782,060,000 股份 合计 0 12,782,060,000 12,782,06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A股 3,877,000,000 852,940,000 4,729,940,000 股份 合计 3,877,000,000 852,940,000 4,729,940,000 股份总额 17,512,000,000 0 17,512,000,000
    三、原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
序号 项目 持股数 可上市流通的时间 承诺的限售条件 1 支付给流通股股份 852,940,000 2005 年8 月18 日 的股票对价 2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12,782,060,000 2006 年8 月18 日 注1
    注1: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承诺:
    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宝钢股份公司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24个月内不上市交易;上述24个月届满后12个月内,宝钢集团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宝钢股份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宝钢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5.63元人民币;自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宝钢股份公司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3年内,宝钢集团公司持有的宝钢股份公司股份占宝钢股份公司现有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67%。但宝钢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宝钢集团公司增持的宝钢股份公司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
    四、备查文件
    1、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
    3、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法律意见书
    4、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