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出具的《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增持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承诺函》,全文附后。本公司预定于2005年8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召开时间、地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30日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增持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承诺函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全体流通股股东:
    就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宝钢股份公司)拟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本公司已于2005年6月24日向宝钢股份公司及其全体流通股股东出具了《关于同意并履行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承诺函》,承诺在宝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的两个月内,如宝钢股份公司的股票价格低于每股4.53元,本公司将投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来增持宝钢股份公司社会公众股。本公司在此说明,本公司的这一增持承诺在上述两个月内将持续有效,除非宝钢股份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低于每股4.53元或20亿元资金用尽。
    在该项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宝钢集团公司将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为积极稳妥推进宝钢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宝钢股份公司股价非理性波动,本公司在此向宝钢股份公司及其全体流通股股东进一步承诺,在上述两个月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如宝钢股份公司的股票价格低于每股4.53元,本公司将再投入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并加上前两个月20亿元资金中尚未用完的部分(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宝钢股份公司股份,除非宝钢股份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低于每股4.53元或上述资金用尽。该承诺的履行以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本公司要约收购宝钢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宝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条件。
    本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在该项增持股份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宝钢集团公司将不出售增持的股份并将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200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