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05年7月26日至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参加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经表决后形成如下决议:
    为了稳定股东预期,在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定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同意拟提交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股利不低于每股0.32元人民币。
    公司认为:本议案符合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要求和近期红利所得税调整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环境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业绩良好,现金流量充沛,具备实施本议案所述股利分配方案的条件。
    本次董事会应表决董事11人,实际表决董事11人。
    表决结果:赞成10票,反对1票。
    独立董事单伟建基于以下理由对本议案投反对票:
    1、股权不是债权,公司的红利与利润挂钩是理所当然的。但公司作最低红利绝对值的承诺实际改变股权的性质,使其具有债权的性质,等于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这样不但直接与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影响公司的长期融资能力,而且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不符合审慎经营的原则。
    2、我不同意仓促修改股东大会近在四月份才通过的分红政策。公司的着眼点应在于不断提高自身的长期价值,最大限度地增加股东的利益,而不应在任何一个时间为任何其他目的试图人为地影响市场。因为这样做既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人为地影响市场总是不能持久的,因此也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