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我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享受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将多扣缴的红利所得税退还股东。
    一、方案:向2005年6月10日在册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退还多扣缴的红利所得税退还如下:每10股退还现金0.32元,共计89,907,595.87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多扣缴红利税退还日
    股权登记日:2005年6月10日
    除息日:2005年6月13日
    多扣缴红利税退还日:2005年7月8日
    三、退还对象
    2005年6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四、退还办法
    红利税扣缴义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退还多扣缴的红利税。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退还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21-68403333
    传真:021-68403210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