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新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5]15号文核准。本次增发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已于2005年4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在申购前仔细阅读。
    本次增发总量为50亿股,其中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定向增发30亿股国家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20亿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20亿股为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包括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和向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部分,将采用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发行。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即比例配售部分将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定向增发的30亿股国家股暂不上市流通,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已书面承诺按照本次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价格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日为2005年4月21日,网下申购日为2005年4月20日和2005年4月21日。现将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公告如下:
    本次发行申购价格区间下限为4.91元/股,申购价格区间上限为5.22元/股,分别为股权登记日(2005年4月19日)前30个交易日宝钢股份 A股收盘价算术平均值(6.14元/股)的80%和85%。
    特此公告。
    附件: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增发网下申购报价表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05年4月19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增发网下申购报价表
重要声明 填表前请详细阅读表后的填表说明。本表一经申购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真号:010-65051045), 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对申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客户编号 机构投资者名称 上证所股票账户 优先配售申购(仅供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宝钢现有流通股东填写) (注1) 申购价格(人民币元) 申购数量(万股) 申购款项(万元)=申购价格×申购数量 (小写) 比例配售申购(注2) 申购数量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价格 (万股) =(申购数量×申购价 申购订金(万元) (元) (注3) 格) (=申购金额×40%) (小写) (小写) (小写) (小写) 1 2 追加: 3 追加: 合计 注:申购价格的填写请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 经办人 联系电话(加 注区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投资者承诺:本机构已阅读发行公告,并保证本表格中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 确。如果本机构参与本次发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使 用本机构自有账户及自有资金进行申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2005年 月 日
    注1.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的对象: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单个账户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其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账户必须在网下参与优先配售,其持股数小于200万股的账户仍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
    注2.参与网下比例配售的对象:本次增发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即比例配售部分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网上不再进行比例配售。比例配售部分的股数等于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中的未获配部分和可优先配售股数之外的1.23亿股的总和。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将按照以下标准分为A、B、C三类,A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0万股(含5000万股)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3个月的锁定期;B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3000万股(含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2个月的锁定期;C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万股(含500万股),但小于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1个月的锁定期。A、B、C三类机构账户的获售申购将获得不同的配售比例,分别为a、b、c,并遵循a≥b≥c的原则。各类申购最终获得配售的发行数量、具体的网下配售比例安排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注3.每张申购表可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最多填写3个申报价位及与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从第二个价位开始,每个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为该价位相对于上一个价位的追加申购数量;3个价位分别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是100万股的整数倍;最高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500万股,申购上限是20亿股。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以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申购报价表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 机构投资者在填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增发网下申购报价表》(以下简称“本表”)时,须仔细阅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发行公告》,并遵守其中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
    2. 以上表格一经填写、加盖公章,并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后,即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申购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本身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3. 填报不完整或资料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4. 以上表格仅代表配售对象对本次宝钢A股增发的单方面申购意向,主承销商对以上表格不做任何有关销售行为的承诺。
    5. 以上表格可复制,但涂改无效。
    6. 申购价格区间请参阅2005年4月19日(T-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询价区间公告。
    7. 申购股数限制:
    a) 机构投资者优先配售部分:申购股数不得超过其在2005年4月19日(T-2日、股权登记日)的持有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数
    b) 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部分:3个价位分别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是100万股的整数倍;最高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500万股,申购上限是20亿股
    c) 每个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构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8. 申购款项缴纳:
    a) 参与优先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需全额缴款
    b) 参与比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需按其申购的3个价位分别对应的申购金额之和的40%缴纳订金
    c) 资金缴纳不足的视为无效申购
    9. 凡有申购意向的配售对象,请将本表填妥后并连同汇款凭证于2005年4月20日(T-1日)(9:00-18:00),以及2005年4月21日(T日)(9:00-15:00)传真至主承销商处;申购款项到达主承销商指定账户的时间必须在2005年4月22日(T+1日)下午16点之前,在此时间后到达的申购款项视为无效申购款项,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10.请在2005年4月25日(T+2日)前,将上述传真文件原稿(不包括申购款项汇款凭证)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或送达至主承销商处,并请在显要位置注明“宝钢股份A股增发网下申购报价表”字样。建议配售对象在寄出原件前,预留复印件。
    11.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部分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填写示例(声明:示例中的价格和数量均为虚设,不含有任何暗示,请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判断填写):
    假定本次增发申购报价区间为10.00元/股-12.00元/股。参与比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拟在不同价位分别申购不同的股数,其可作出如下填写:
比例配售申购(注2) 申购数量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价格 (万股) =(申购数量×申购价 申购订金(万元) (元) (注3) 格) (=申购金额×40%) (小写) (小写) (小写) (小写) 1 11.50 2000 23000 9200 2 11.00 追加:500 5500 2200 3 10.50 追加:200 2100 840 合计 2700 30600 12240
    上述报价的含义相当于: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10.00元,但低于或等于10.5元时,获售申购股数为2700万股;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10.50元,但低于或等于11元时,获售申购股数为2500万股;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11.00元,但低于或等于11.5元时,获售申购股数为2000万股;
    ●当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11.50元时,获售申购为0股。
    应缴申购款的计算:申购的三个价位累计申购金额×40%=30600×40%=12240(万元)。
    12.只有传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传真号(010-65051045)的要约为有效申购要约,否则视为无效申购要约。
    收件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传真:010-6505 1045
    联系电话:010-6505 8106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邮编:1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