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次增发的股票总量为50亿股,其中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国家股30亿股,向社会公众增发社会公众股20亿股。向社会公众增发部分包括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和向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部分。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比例配售部分仅在网下进行。
    本次增发的股票总量为50亿股,其中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国家股30亿股,向社先配售部分和向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部分。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比例配售部分仅在网下进行。
    本次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4月19日,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持有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账户参与优先配售必须在网下进行。如果这些账户通过网上进行优先配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将不予确认,闭市后确认为无效申购。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在网下参与优先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请仔细阅读本次发行公告以了解相关的申购程序。如有疑问,请拨热线电话:010-6505 8106。
    重要提示
    1、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或“发行人”)本次增发新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5]15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总量为50亿股,其中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定向增发30亿股国家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20亿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20亿股为可流通的社会公众股,包括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和向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部分,将采用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发行。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即比例配售部分将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定向增发的30亿股国家股暂不上市流通,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已书面承诺按照本次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价格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将按10:10比例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采用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与优先配售的投资者均需按时全额缴纳优先配售申购款项。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最多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5年4月19日(T-2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0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18.77亿股。
    (1)网下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单个账户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其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账户参与优先配售必须在网下进行,其持股数小于200万股的账户仍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
    (2)网上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个人投资者,不论持股数多少,对应账户均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其持股数小于200万股的账户也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网上优先配售必须通过专用申购代码“731019”行使优先认购权。
    (3)为支持本次发行的网下优先配售,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不会把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机构账户的优先配售的权益数据传送至各证券公司的营业部。
    4、本次增发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即比例配售部分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进行,网上不再进行比例配售。比例配售部分的股数等于可供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的18.77亿股中的未获配部分和可优先配售股数之外的1.23亿股的总和。
    (1)比例配售原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将按照以下标准分为A、B、C三类,A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0万股(含5000万股)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3个月的锁定期;B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3000万股(含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2个月的锁定期;C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万股(含500万股),但小于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1个月的锁定期。A、B、C三类机构账户的获售申购将获得不同的配售比例,分别为a、b、c,并遵循a≥b≥c的原则。各类申购最终获得配售的发行数量、具体的网下配售比例安排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2)比例配售的申购数量规定:
    ●每个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是100万股的整数倍;
    ●最高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500万股;
    ●申购上限为20亿股。
    (3)申购订金:参与网下比例配售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的三个价位分别对应的申购金额之和的40%缴纳申购订金,订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
    5、本次增发询价区间的确定将以股权登记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询价区间将为该基准值的80%-85%。询价区间将于2005年4月19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次增发价格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优先配售和比例配售的申购情况协商确定。
    6、本次增发优先配售和比例配售重要时间提示:
参与申购对象 申购时间 资金到账时间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所有个人 2005-4-21(T 日) 不适用 网上 投资者账户;股权登记日在 9:30-11:30, 册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数小 13:00-15:00 于200 万股的账户 优先 网下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机构投资 2005-4-20(T-1 日) 2005-4-22(T+1 配售 者的持股数超过200 万股 9:00-18:00 日)16:00 前 申购 (含200 万股)的账户(即 2005-4-21(T 日) B 字头和D 字头账户) 9:00-15:00 比例 网下 机构投资者账户,分为A、 2005-4-20(T-1 日) 2005-4-22(T+1 配售 B、C 三类,具体的申购分 9:00-18:00 日)16:00 前 申购 类标准请参见本公告“三、 2005-4-21(T 日) 网下向机构投资者比例配 9:00-15:00 售”
    7、对于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的申购和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部分的申购,只有符合本公告规定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即获售申购)方可获得配售。
    8、本次增发期间,宝钢股份股票停牌情况如下: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停牌安排 2005 年4 月15 日 T-4 公布《招股意向书》,刊登《招股意 上午9:30 - 10:30 星期五 向书》摘要、《发行公告》、《网上 停牌,其后正常交 路演公告》,路演开始 易 2005 年4 月19 日 T-2 股权登记日 上午9:30-10:30 停 星期二 刊登询价区间公告 牌,其后正常交易 路演结束 2005 年4 月20 日 T-1 刊登增发新股提示性公告 全天停牌 星期三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网上优先配售申 2005 年4 月21 日 T 购,并于15:00 截止 全天停牌 星期四 网上优先配售资金到达登记结算公司 2005 年4 月22 日 T+1 账户 全天停牌 星期五 网下优先配售资金和网下机构投资者
    上述日程安排如遇不可抗力顺延。
    9、本次增发结果将于2005年4月26日(T+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布。
    10、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增发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次增发中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定向增发的国家股暂不上市流通;A类、B类和C类机构账户的获配股票在上市后分别有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锁定期。
    11、本次增发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2、本发行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增发新股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增发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5年4月1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投资者亦可在以下网站查询有关本次增发的相关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baosteel.com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宝钢股份/发行人 指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 指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主承销商 指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 指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主承销 商,由具有承销资格的各承销商为本次 增发而组建的承销团 上证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增发 指 根据于2004 年9 月27 日召开的宝钢股 份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 次由宝钢股份通过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 国家股与向社会公众增发社会公众股相 结合的方式增发新股 公开发行 指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20 亿股社会公 众股(占本次增发总量的40%)之行为 定向增发 指 本次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30 亿股(占本 次发行增发总量的60%)国家股之行为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 指 于股权登记日上证所下午收市时在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宝钢股份之社会公 众股股东 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的原社 指 于本次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会公众股股东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单个账户持股数超过200 万股 (含200 万股)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 的机构投资者 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原社 指 于本次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会公众股股东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个人投 资者以及单个账户持股数小于200 万股 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 网下优先配售账户 指 于股权登记日上证所下午收市时在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 中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数超过200 万股 (含200 万股)的单个账户 网上优先配售账户 指 于股权登记日上证所下午收市时在登记 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 中的个人投资者账户以及原社会公众股 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数小于200 万 股的账户 机构投资者 指 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 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成立时间在6 个 月以上),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效申购 指 符合本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且申 购价格在询价区间以内(含上限和下 限),及时缴付相关款项,申购数量符 合限制等的申购 获售申购 指 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 有效申购 优先认购权 指 指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最多可按股权登记 日上证所下午收市后其登记在册的持股 数量以10:10 的比例优先认购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份的权利 优先配售 指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进行 的配售,最多可优先配售18.77 亿股 比例配售 指 本次增发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通过网 下向机构投资者账户按照A、B、C 类三 类标准进行的配售 A 类机构账户 指 参与网下比例配售的获售申购股数超过 5000 万股(含5000 万股)的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组合 B 类机构账户 指 参与网下比例配售的获售申购股数超过 3000 万股(含3000 万股)的机构投资 者账户 C 类机构账户 指 参与网下比例配售的获售申购股数超过 500 万股(含500 万股),但小于3000 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 股权登记日 指 2005年4 月19 日(T-2 日) 网上申购日 指 2005年4 月21 日(T 日) 网下申购首日 指 2005年4 月20 日(T-1 日)
    一、本次增发基本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
    本次增发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规模
    本次增发的股票总量为50亿股,其中: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国家股30亿股,占本次增发总量的60%;向社会公众增发社会公众股20亿股,占本次增发总量的40%。
    3、发行对象
    (1)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上证所收市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社会公众股股东;
    (2)比例配售:持有上证所股票账户的机构投资者(法律禁止购买者除外);
    (3)定向配售: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发行地点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网上优先配售通过全国所有与上证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进行,网下优先配售和比例配售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组织进行。
    5、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增发将以股权登记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计算询价区间,询价区间将为该基准值的80%-85%。具体的询价区间将于2005年4月19日(T-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本次增发价格将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情况和网下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并在2005年4月26日(T+3日)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用优先配售、比例配售和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
    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将按10:10比例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最多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5年4月19日(T-2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10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其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申购将获得足额配售。
    本次优先配售采用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与优先配售的投资者均需按时全额缴纳优先配售申购款项。
    ①网下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单个账户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其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账户参与优先配售必须在网下进行,其持股数小于200万股的账户仍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
    ②网上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个人投资者,不论持股数多少,对应账户均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其持股数小于200万股的账户也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网上优先配售必须通过专用申购代码“731019”行使优先认购权。
    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除参与优先配售外,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也可参与比例配售。
    (2)比例配售
    本次增发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即比例配售部分在网下进行,网上不再进行比例配售。
    ①比例配售原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将按照以下标准分为A、B、C三类,A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0万股(含5000万股)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3个月的锁定期;B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3000万股(含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2个月的锁定期;C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万股(含500万股),但小于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1个月的锁定期。A、B、C三类机构账户的获售申购将获得不同的配售比例,分别为a、b、c,并遵循a≥b≥c的原则。
    ②比例配售的申购数量规定:
    ●每个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是100万股的整数倍
    ●最高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500万股
    ●申购上限为20亿股
    ③申购订金:参与网下比例配售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的三个价位分别对应的申购金额之和的40%缴纳申购订金。
    (3)向集团公司的定向配售
    集团公司不参与本次增发询价过程,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足额认购向其定向增发的国家股。集团公司将于2005年4月27日(T+4日)将认股款全额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日对认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
    (4)战略配售: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原计划将本次发行中一定比例的社会公众股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考虑到目前的市场情况,发行人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决定,本次发行不引入战略投资者。
    7、零股的处理
    配售比例(百分比)截至到小数点后面4位(即最小配售比例为0.0001%),零股将按获配数量由高往低排列的投资者,以每1000股为一个单位分别配售,不足1000股的配售给排列在最后一个获配1000股的投资者后面的第一个投资者;如果零股总数小于1000股,则将零股配给获配数量最高的投资者。
    8、本次增发的重要日期及停牌安排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停牌安排 2005 年4 月15 日 T-4 1、公布《招股意向书》,刊登《招股意向 上午9:30 星期五 书》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 - 10:30 停 公告》 牌,其后正 2、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 常交易 预约开始 3、参与网下比例配售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申 购预约开始 4、路演开始 2005 年4 月19 日 T-2 1、股权登记日 上午9:30- 星期二 2、刊登询价区间公告 10:30 停 3、参与网下比例配售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预 牌,其后正 约18:00 截止 常交易 4、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申购的原社会公众股 股东预约18:00 截止 5、路演结束 2005 年4 月20 日 T-1 1、刊登增发新股提示性公告 全天停牌 星期三 2、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网下优先配售申购 3、机构投资者网下比例配售申购 2005 年4 月21 日 T 1、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网上优先配售申购, 全天停牌 星期四 并于15:00 截止 2、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继续网下优先配售申 购,并于15:00 截止 3、机构投资者继续网下比例配售申购,并 于15:00 截止 2005 年4 月22 日 T+1 1、网上优先配售资金到达登记结算公司账 全天停牌 星期五 户 2、网下优先配售资金和网下机构投资者申 购订金须在16:00 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 账户 2005 年4 月25 日 T+2 1、确定发行价格 全天停牌 星期一 2、确定网下配售比例和配售数量 2005 年4 月26 日 T+3 1、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全天停牌 星期二 2、网下机构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认股 款(如有)或主承销商向未获配售的原 社会公众股股东退还优先配售认股款以 及向网下机构投资者退还扣除认股款后 的申购订金 2005 年4 月27 日 T+4 1、网上申购款解冻 正常交易 星期三 2、主承销商、会计师对网下补缴的申购资 金验资(如有) 3、主承销商向发行人划款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增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9、除权安排
    本次增发不作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0、股权登记
    主承销商按照配售结果对各获配机构投资者进行账户确认,并在股票上市前通过发行人交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网上配售部分的股权登记由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自动完成。
    11、上市时间
    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增发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次增发中向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定向增发的国家股暂不上市流通。A类、B类和C类机构账户的获配股票在上市后分别有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锁定期。
    12、承销方式
    集团公司已出具书面承诺,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全额认购本次增发中向其定向增发的30亿股国家股;其余公开发行的20亿股社会公众股采取余额包销的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牵头组成的承销团对认购不足部分包销。
    二、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
    配售原则:
    本次增发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情况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部分的申购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上述事项确定后,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的获售申购将获得足额配售:
    (一)网上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
    1、配售对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个人投资者,不论持股数多少,对应账户均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其持股数小于200万股的账户也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
    2、配售比例:
    最大优先配售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宝钢股份社会公众股股份数乘以1。
    3、配售方式:
    在网上申购日(2005年4月21日,T日),主承销商将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股票存入其在上证所开设的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股票唯一“卖方”。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在上证所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规定的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委托。
    4、申购时间:
    网上申购日2005年4月21日(T日)9:30-11:30,13:00-15:00
    5、申购规定:
    (1)供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专用申购代码为“731019”,申购简称为“宝钢配售”。
    (2)在网上申购日2005年4月21日(T日)上证所的行情揭示中,“最高成交”揭示询价区间上限,“最低成交”揭示询价区间下限。投资者的申购价格须在询价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申购价格精确到0.01元。询价区间以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3)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通过申购代码“731019”的申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4)每个股票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能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视作无效申购。参与申购的每个股票账户应按申购价格和股数缴纳足额申购资金。
    (5)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各自具体的申购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及指定交易
    凡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申购时必须持有上证所证券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
    (2)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申购者,需在网上申购日(2005年4月21日)之前存入全额申购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证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代理买入股票委托单”,委托单上的各项内容,尤其是证券账户、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必须填写清楚,不得涂改,并确认其资金账户存款数额必须大于或等于申购股票所需的款项。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持填好的“代理买入股票委托单”、本人身份证或法人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在其交易柜台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收到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后,复核各项内容无误,并查有足够的资金后,即可接受委托买入。
    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7、定价及配售:
    (1)确定获售申购
    2005年4月22日(T+1日),各证券经营机构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须在2005年4月22日(T+1日)提供有效银行划款凭证,并确保2005年4月25日(T+2日)上午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
    2005年4月25日(T+2日),由主承销商会同登记结算公司及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上证所将以申购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包括按规定提供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确认有效申购资金,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情况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的申购情况,协商确定本次增发的价格。上证所将根据定价结果确认网上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的获售申购。
    (2)向网上获售申购的股票账户发售股票
    2005年4月26日(T+3日),上证所主机将根据发行结果向网上申购获得配售的各个账户发售股票。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可根据主承销商公布的发行情况,对照其在股权登记日所持宝钢股份股票数量及参与本次询价申购的情况确认其获得配售的股数。
    8、登记与清算
    本次增发的网上优先配售部分按下述程序办理登记与清算手续:
    (1)优先配售申购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05年4月22日(T+1日)至第三个工作日2005年4月26日(T+3日),登记结算公司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的实际到账资金进行冻结。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将全部缴存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2)申购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2005年4月26日(T+3日),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证所计算机主机传送的网上配售结果进行清算和股权登记,并由上证所将配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3)申购结束后的第四个工作日2005年4月27日(T+4日),登记结算公司对未获配售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获配售部分的申购款;同时将已获配售的申购款扣除网上发行手续费后划入主承销商在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登记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股款后,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将扣除承销费用的认股款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本次网上配售股份的股权登记由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上证所计算机主机传送的网上配售结果进行。
    (二)网下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
    1、配售对象:
    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单个账户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其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账户参与优先配售必须在网下进行,其持股数小于200万股的账户仍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
    2、配售比例:
    最大优先配售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宝钢股份社会公众股股份数乘以1。
    3、申购时间:
    2005年4月20(T-1日),9:00-18:00;
    2005年4月21日(T日):9:00-15:00
    4、申购规定:
    (1)参加网下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下限价位)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2)参加网下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询价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只能填写1个申报价位及与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
    (3)每张申购要约的申购上限为参与优先配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持股数。
    5、申购程序
    (1)预约
    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均须认真填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预约登记表》(见附件),并于股权登记日2005年4月19日(T-2日)18:00前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真号为:010-6505 1045)。
    (2)申购
    主承销商以传真形式向需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发送《申购要约》,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应按照《申购要约》的要求填写申购要约,并将申购要约以及划款凭证在2005年4月21日(T日)下午15:00前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真号为:010-6505 1045)。若以上材料未按时传达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一概视为无效申购。上述要约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6、全额缴纳优先配售股款
    (1)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应按规定全额缴纳优先配售股款。投资者用于优先配售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优先配售申购股款=申购价格×申购数量
    (2)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账号:65100101250730001
    汇入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贸支行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851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105100010123
    汇入行联行行号:50961
    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在汇款附言里注明“宝钢增发款”字样以及“客户编号”。
    (3)每一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的投资者必须确保全额申购股款于2005年4月22日(T+1日)16:00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款或缴款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的在途时间。
    (4)配售通知
    主承销商将于2005年4月26日(T+3日)开始通知网下优先配售的投资者的获配数量。
    (5)退款
    ●申购价格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优先配售申购将不能获得配售,其缴纳的认购股款将于2005年4月26日(T+3日)开始退还。
    ●申购股款大于按照最终发行价格计算的应缴股款时,多余部分将于2005年4月26日(T+3日)开始退还。
    ●网下优先配售的认购股款利息所得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缴存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7、验资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4月25日(T+2日)对投资者网下优先配售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8、股权登记
    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结果对获得优先配售的网下投资者进行账户确认,并在股票上市前通过发行人交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登记。
    三、网下向机构投资者比例配售
    本次增发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即比例配售部分在网下进行,网上不再进行比例配售。比例配售部分的股数等于可供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的18.77亿股中的未获配部分和优先配售之外的1.23亿股的总和。网下比例配售对象指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申购新股的境内法人(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投资者。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将按照以下标准分为A、B、C三类,A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0万股(含5000万股)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3个月的锁定期;B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3000万股(含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2个月的锁定期;C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万股(含500万股),但小于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1个月的锁定期。A、B、C三类机构账户的获售申购将获得不同的配售比例,分别为a、b、c,并遵循a≥b≥c的原则。各类申购最终获得配售的发行数量、具体的网下配售比例安排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1、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认购情况确定发行价格。确定发行价格后,扣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得优先配售的股票外,网下机构投资者的获售申购将按照网下申购分类确定不同的配售比例,确定原则为a≥b≥c。按照上述标准分入同一类型的网下申购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
    2、申购时间
    2005年4月20日(T-1日):9:00-18:00
    2005年4月21日(T日):9:00-15:00
    3、申购规定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下限价位)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2)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在询价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以不同价格申购,每张申购表可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最多填写3个申报价位及与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从第二个价位开始,每个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为该价位相对于上一个价位的追加申购数量。
    (3)每张申购要约中每个申购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是100万股的整数倍,最高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500万股,申购上限为20亿股。每个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构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机构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参与网下优先配售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网下机构投资者的比例配售。
    4、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已开立上证所证券账户。尚未办理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2005年4月19日(T-2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预约
    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比例配售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按照规定认真填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预约申购表》(见附件),并于股权登记日2005年4月19日(T-2日)18:00前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真号为:010-6505 1045)。
    (3)申购
    主承销商以传真形式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机构投资者发送《申购要约》,投资者应按照《申购要约》的要求填写申购要约,并在2005年4月21日(T日)下午15:00前将申购要约以及划款凭证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真号为:010-6505 1045)。若以上材料未按时传达或以其他方式传送,一概视为无效申购。上述要约一旦传真至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4)缴纳订金
    a.参与网下比例配售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按规定缴纳订金。网下机构投资者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申购订金=申购的三个价位分别对应的申购金额之和×40%
    b.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收款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账号:65100101250730001
    汇入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贸支行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851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105100010123
    汇入行联行行号:50961
    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 在办理付款时,请在汇款附言里注明“宝钢增发款”字样以及“客户编号”。
    c.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确保申购订金于2005年4月22日(T+1日)16:00前到达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订金或缴纳的订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的在途时间。
    5、补缴或退还股款
    (1)主承销商将于2005年4月26日(T+3日)开始通知网下机构投资者的获配数量。
    (2)对于网下机构投资者的获售申购,其缴纳的订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股款;若订金大于认股款,则多余部分将在2005年4月26日(T+3日)由主承销商开始按投资者提供的退款路径向投资者返还。
    (3)若订金少于应缴认股款,不足部分应于2005年4月26日(T+3日)17:00前划至主承销商上述指定银行账户。
    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2005年4月26日(T+3日) 17:00之前补足认购款,则将被视为违约,主承销商将取消其认购资格,其所缴纳的订金不予退还,归承销团所有,其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未获得配售的网下机构投资者,其缴纳的订金将在2005年4月26日(T+3)日由主承销商开始按投资者提供的退款路径返还投资者。
    (5)订金利息所得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全部缴存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6、验资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5年4月25日(T+2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订金验资、2005年4月27日(T+4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认股款的到账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四、向集团公司定向增发
    集团公司在不晚于主承销商按照承销协议的规定将网上网下认股款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前,将于2005年4月27日(T+4日)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向其定向增发的股份数量计算的认股款直接划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该部分资金的到账情况将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日进行核查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网上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上网发行手续费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提取,从募集资金总量中扣收,由主承销商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各参加网上优先配售的证券交易网点的实际获配金额计算,并将该笔费用划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对集团公司定向增发及网下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增发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2005年4月15日(T-4日)至2005年4月19日(T-2日)举行路演,并拟于2005年4月18日(T-3日)就本次增发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1、发行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果园
    电话: 021-2664 7000
    传真: 021-2664 6999
    联系人:虞红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邮编:100004
    联系电话:010-6505 8106
    传真:010-6505 1045
    联系部门:销售交易部
    附件: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预约登记表
    重要声明
    凡有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请在认真阅读预约登记表后的填表说明后,填写预约登记表,并将填妥后的预约登记表传真至主承销商。如因填写错误或缺漏而导致认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是否有意愿参与本次网下优先配售注1 是□ 否□ 是否有意愿参与本次网下比例配售注2 是□ 否□ 截至填表日持有宝钢股份股数: 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其他机构投资者填写 单位名称: 基金名称: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以下内容均需详细填写)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时间 上证所股东代码 托管券商名称 经办人 托管券商席位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传真机能否自动接收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退款银行信息: 银行名称 账户名 账号 联行号 现代化支付系统号 银行所在地 投资者承诺:本机构已阅读发行公告,并保证本表格中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如 果本机构参与本次发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本机构自有 账户及自有资金进行申购,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盖章) 2005 年月日 本次增发的招股文件发行公告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以不回传,但应被视为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机构投资者在填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预约登记表》(以下简称“以上表格”)时,须仔细阅读发行公告,并遵守其中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规定。
    2.以上表格仅代表机构投资者对本次宝钢增发的单方面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对以上表格不做任何有关销售行为的承诺。
    3.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必须为其自有资金,汇款银行账户及上证所的证券账户必须为其自有账户,申购并持有宝钢股份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非机构证券账户预约为无效预约。
    5.填报不完整或资料不实的预约为无效预约。
    6.以上表格可复制,但涂改无效。
    7.有意向参与本次网下优先配售申购或网下比例配售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于股权登记日2005年4月19日(T-2日)18:00前,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预约申购表》等材料传真至主承销商处(传真号为:010-6505 1045),并将传真文件原稿以邮政特快专递寄出或送达主承销商处,并请在显要位置注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新股预约登记表”。
    收件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
    传真:010-6505 1045
    联系电话:010-6505 8106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邮编:100004
    注1:网下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单个账户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其持股数超过200万股(含200万股)的账户(即股东账号以B字开头和以D字开头的账户)参与优先配售必须在网下进行,其持股数小于200万股的账户仍在网上参与优先配售。
    注2:网下比例配售:本次增发优先配售后的剩余部分即比例配售部分在网下进行,网上不再进行比例配售。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将按照以下标准分为A、B、C三类,A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0万股(含5000万股)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组合,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3个月的锁定期;B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3000万股(含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2个月的锁定期;C类机构账户指获售申购股数超过500万股(含500万股),但小于3000万股的机构投资者账户,其获配股票在上市后有1个月的锁定期。A、B、C三类机构账户的获售申购将获得不同的配售比例,分别为a、b、c,并遵循a≥b≥c的原则。各类申购最终获得配售的发行数量、具体的网下配售比例安排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15日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20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