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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就《证券时报》6月19日题为“民生银行股权拍卖惹风波”一文发布如下澄清公告:
    一、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我行共贷款5000万元,而非1000万元,且贷款并未使用其持有的我行股权进行质押。
    我行原股东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12月(4000万元)和1997年12月(1000万元)分两笔在总行信贷业务部贷款5000万元,其中,4000万元是担保贷款,并有其他公司权益作质押;1000万元是担保贷款。
    二、前进公司持有的我行股权非重复查封。
    东莞检察院于1998年3月5日来我行将前进公司持有的我行6000万股权予以冻结查封,冻结有效期限6个月,冻结期至1998年9月4日止。
    9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我行的申请,对前进公司6000万股权进行诉前保全,将其全部冻结查封。
    三、拍卖前进公司股权在法院主持下公开进行,我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受偿拍卖款项合法有效。
    在申请诉前保全同时,我行立即对前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做出判决,要求前进公司立即偿还我行5000万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判决之后,前进公司没有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鼎丰拍卖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将6000万股公开拍卖。东方集团竞买成功取得该股权。拍卖活动自始至终严格依《拍卖法》规范操作。
    四、前进公司以持有的我行股权对外质押融资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和《担保法》第78条:“公司成立未满三年,股份不得转让”,“依法不得转让的股份不能质押”之规定,作为成立未满三年的民生银行股东,前进公司将其持有的6000万股权对外进行质押不合法,因此是无效的。
    五、本案在1999年底已执行完毕,所有诉讼程序均已完结。后因前进公司对原审判利息计算方式有异议提起再审。再审已于3月17日判决,除因利息计算方式改变导致偿付金额稍有变化外,基本维持原判。
    此外,对拍卖所得价款,因多家债权人主张权益,尚在最高人民法院协调之中。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