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265.5万股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51%。
    该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将其原已质押的19435万股权解除质押,上述解除质押的股权占该公司现持有本公司股份的76.92%。
    该公司于2003年5月14日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20844.5万股法人股质押给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质押期自2003年5月14日至2008年1月8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经过本次质押,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已办理质押的股权占该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82.5%。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