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435万法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51%。
    该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将其原已质押的16900万股权解除质押,上述解除质押的股权占该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86.96%。
    该公司于2003年1月10日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19435万股质押给中信实业银行沈阳分行,质押期自2003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10日。上述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
    经过本次质押,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已办理质押的股权占该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00%。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