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11月30日在北京京都信苑饭店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和股东代理人26名,代表股份17763703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率为69.91%。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延长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授权期限议案的决议;
    同意票数1742168263股,占有效表决权数的98.07%;反对票数34202041股,占有效表决权数的1.93%;弃权票数0股,占有效表决权数的0%。
    二、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发行条件议案的决议;
    1、提高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议案的决议
    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原定的票面年利率由1%,增至1.5%。
    同意票1742168263股,占出席股份的98.07%;反对票数34202041股,占出席股份的1.93%;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份的0%。
    2、调整转股价格上浮幅度
    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原定的转股价格上浮幅度从5—20%调整到1—15%。
    同意票1742168263股,占出席股份的98.07%;反对票34203041股,占出席股份的1.93%;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份的0%。
    3、本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将原定的转股期间由发行12个月后调整为发行6个月后。
    同意票1742168263股,占出席股份的98.07%;反对票34202041股,占出席股份的1.93%;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份的0%。
    其他发行条款不变。以上各项条款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中国民生银行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    200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