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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16 证券简称:G民生 项目: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2-04-11 打印

    致: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席了 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会第二届三次临时会议中关于将1999 年末应付股东款项转为呆帐 准备金的决议;

    2、关于2001 年度境内外会计审计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以资本公积弥补追溯调 整后2000年末呈负数的未分配利润的决议;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对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3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动议及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三十日以公 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主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该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所律师证实: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所律师证实: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经叔平先生主持, 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存管部以电子数据方式传来的截止2002年4 月1日交易结束时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公司股份165774322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3.13%,出席会 议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各自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 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人 员均系贵公司依法选举产生,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02年3月11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 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董事会的公告的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规范意见》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临时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律师的审查,证实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逐项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关于将1999年末应付股东款项转为呆帐准备金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01 年度境内外会计审计差异进行追溯调整并以资本公积弥 补追溯调整后2000年末呈负数的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根据监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表 决的各项议案均进行了分项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 均获得有效表决权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次表决收到的有效表决权数及表 决结果均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列明公告)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民生银行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伟民陆绮

    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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