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提出改革动议和书面委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在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详细内容参见2005年9月12日公告的《中国民生银行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若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获得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后,则:
    (1) 在2005年9月22日至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期间的公司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民生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自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民生转债停止转股,直至民生转债在改革规定程序结束后恢复转股。
    (2) 如果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以实施,公司将根据民生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就公积金转增而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将在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中公布转股价格调整事项。
    (3) 公司董事会承诺:在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触发时,将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向下修正转股价格。
    (4) 公司提请民生转债持有人注意:在2005年9月22日至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期间的公司股票和可转债的交易日,民生转债持有人可按转股的程序申请转股,未转股的民生转债将不能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民生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当未转换的民生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将可能停止民生转债的交易。由于截至2005年9月8日公司仅有30,241万元民生转债在市场流通,公司董事会提请民生转债的持有人注意上述事项对其产生的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