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公司接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第15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发行次级债券的批复》,同意公司以私募方式发行58亿元人民币的次级债券,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本次次级债券的发行和管理工作。
    根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本公司发行次级债券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的有关公告详见2004年8月10日和2004年9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