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4年7月5日,公司接到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3]55号”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一批[2004]32号”文件批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公司341,084,250股中的56,043,880股转让给国际金融公司(IFC)。转让后东方集团仍持有本公司285,040,3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为本公司第四大股东。
    2004年7月2日,该项股权转让已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过户的法律手续。国际金融公司受让该项股权后,持有公司股份56,043,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