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可转债上市期间,每年首次满足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应公告行使或不行使赎回权的决定。发行人可在每年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一次赎回权;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本公司可转债发行《募集说明书》关于赎回条件的约定:“自本次民生转债发行之日起一年后至债券存续期满,如果“民生银行”A股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本行有权赎回未转股的民生转债”。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了《关于公司拟不行使可转债赎回权进行通讯表决的议案》。并就该事项进行了通讯表决。表决截止日期为2004 年3 月15 日,会议发出通讯表决票15份,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有效表决票14 份(冯仑董事因出差未参加表决),同意14 票。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不行使可转债赎回权的决议》。同意当本公司可转债满足赎回条件时公司不行使可转债赎回权。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