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公司北京管理部中关村支行原行长赵兰增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001年初,本公司在内部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赵兰增在1998年前后存在犯罪迹象,遂于同年6月向北京市公安局及有关部门报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赵兰增采取了刑事拘留,并对此案立案侦察。2003年12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对此案提起公诉。2004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兰增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判决。
    赵兰增一案涉及违法发放贷款1800万元,挪用资金5160万元,其中2160万元挪用资金已于案前归还。现公安机关已追回部分赃款,本公司将进一步配合司法机关继续向涉案有关当事方进行追缴,最大限度降低本公司损失。对上述违法贷款及挪用的资金,本公司已依据相关规定提取了足额坏帐准备,不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