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适用法律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公司股东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以书面形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发行资产支持债务融资产品的议案》
    公司股东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决定在公司于2006年1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出以下临时提案,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1)公司在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十五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150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支持债务融资产品;(2)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各次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务融资产品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1)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资产支持债务融资产品的金额和期限,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公司于2006年1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出该临时提案。
    二、《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公司股东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决定在公司于2006年1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出以下临时提案,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1)公司在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一次或分次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2)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各次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1)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和期限,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公司于2006年1月18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出该临时提案。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