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作为持有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在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i)公司在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ii)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i)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请于2005年5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