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律证意[2001]第3号
    致: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于2001年5月11 日在包头市包 钢宾馆二楼会议室召开。建中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 托,指派本所证券执业律师颜承侪出席贵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2000年修订 以下简称 “规范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规范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2001年4月9日董事会决议和贵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召开三十日以前即2001年4月11 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上海证券报》分别刊登了董事会决议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各股东。
    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89818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71.85%。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代理人 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2、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聘请的律师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出席 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章》的规定。
    三、关于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查验,贵公司监事会于2001年4月23日提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 ,董事会对该临时提案进行了审核,同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董事会决议 及提案于200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本律师认为: 该临时提案的提出程序及其与贵公司的关联性符合《规范意见》和《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 以书面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包头钢铁 集团 有限 责任公司按《章程》的规定执行了回避制度。本次股东大会按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已经出席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 符合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 出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建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颜承侪
    20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