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的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0月28日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大会由董事长林东鲁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审议,通过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提案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76条、第117条的提案;
    同意9亿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此项提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47条的提案;
    同意9亿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第23条、第43条的提案;
    同意9亿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第21条、第48条的提案;
    同意9亿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1、2、3、4项提案的详细情况见本公司2003年9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公告。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铁水交易价格的提案;关联方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88778万股份,回避了此项提案的表决。
    同意1222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此项提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于此次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见本公司2003年9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联交易公告。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健,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律师认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