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上午8∶30在钢联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和审议的事项,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经全体监事的认真审议,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监事会议事规则》第21条原为:"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电话会议、传真或其他能使所有监事进行交流的方式进行。在采用上述方式召开会议时,监事会秘书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会议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现修改为:"监事会会议一般应以集会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其他能使所有监事进行交流的会议形式召开。在采用前述非集会形式召开会议时,监事会秘书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会议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48条原为:"监事会会议文件记录由监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其记录在7年内不得销毁。"
    现修改为:"监事会会议文件记录原件由监事会秘书交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记录在10年内不得销毁。"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铁水交易价格的议案。(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一致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能够按照《关联交易准则》中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坚持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未发现损害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