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了3.5 亿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和相关事项发生了变更, 因此根据上述情况提议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 改,并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 在公司章程第四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内容为“公司于2001年2月 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万股, 并于2001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后的序号顺延。
    (2) 公司章程原第五条的内容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5000万元。”
    (3) 在公司章程原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 内容为“公司发行的 股票,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托管。”之后的序号顺延。
    (4) 公司章程原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25,000万股, 发起人持有股份为90,000万股,占股本总数的72%。其中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88,778万股国有法人股,占股本总数的71.0224%;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持有650万法人股,占股本总数的0.52%; 包头市鑫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182万法人股,占股本总数的0.1456%;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持有195万 股,占股本总数的0.156%;中国钢铁炉料华北公司持有 195 万股 ,占股本总数的0 .156%。社会公众股35000万股,占股本总数的28%”。
    (5 )公司章程原第三十条修改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
    (6)公司章程原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 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7)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 告方式进行。”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