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到董事17人,实到17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王伟、霍智河、侯玉林,律师颜承侪先生列席了会议。会议就以下事项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删除《公司章程》第76条第一款第(七)项"除上述事项外,为履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职责,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在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发生额应不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不含50%)。"
    《公司章程》第117条原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
    现修改为:"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47条原为:"股东大会对以下程序性问题采用举手表决方式:……",现修改为:"股东大会以书面形式对以下程序性问题进行表决:……"。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23条原为:"与会董事应逐一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以书面或举手方式进行……",现修改为:"与会董事应逐一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以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43条原为:"……2、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需要在公司公开披露的事项,可在通过本公司报纸、广播等形式予以公布",现修改为:"……2、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需要在公司公开披露的事项,可在通过本公司报纸、广播等形式予以公布,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法定信息披露时间"。
    4、审议通过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巡回检查的整改报告;
    通过此次中国证监会西安证管办对本公司的交差巡回检查,公司认真、全面分析了此前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理解、认识和运用水平,使公司运作更加趋于规范。
    5、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铁水交易价格的议案;(该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关于调整铁水交易详见关联交易公告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