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韩竟,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二、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以上;
    三、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 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五项所列情形;
    七、 本人没有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 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 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韩竟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含善,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二、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以上;
    三、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 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五项所列情形;
    七、 本人没有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 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 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含善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梁才,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二、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以上;
    三、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 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五项所列情形;
    七、 本人没有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 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 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梁才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全泽,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二、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以上;
    三、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 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五项所列情形;
    七、 本人没有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 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 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全泽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于鸿君,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二、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以上;
    三、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 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五项所列情形;
    七、 本人没有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 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 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于鸿君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郑东,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二、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以上;
    三、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 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五项所列情形;
    七、 本人没有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 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 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证监会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郑东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梁才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的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 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 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 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含善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的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 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 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 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郑东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的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 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 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 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于鸿君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的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 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 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 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全泽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的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 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 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 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8日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韩竟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的详细履历表见附件),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 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2.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 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 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 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 包括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