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1〗16号文核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1年2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以每股人民币5.18元溢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募集资金计人民币181,300万元,另获申购冻结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人民币2,053.7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602.5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77,751.22万元,已经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中天华正京验字〖2001〗2001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承诺,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工程。该工程计划投资387,200万元,根据本公司2000年3月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包钢(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已落实的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及工行贷款转贷于本公司,本公司以承债式收购集团公司已完成的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初始在建工程。
    根据集团公司与本公司2000年3月15日签订的《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承债式收购协议书》之规定,双方结算应以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在建工程评估值与集团公司专项贷款已到帐未使用的货币资金之和减去本项目集团公司已到帐专项贷款的净值作为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结算的依据。
    根据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中天华正京评〖2001〗2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调整意见》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企〖2001〗209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薄板项目评估调整意见的复函》,薄板坯连铸连轧工程项目2001年2月28日的评估价值为183,256.00万元,转贷的贷款金额174,815.46万元,差额8,440.54万元已于2001年5月31日支付集团公司。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定的《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总承包合同》,该项目实行总承包(金额包干),包干总承包金额387,200.00万元,本公司应依据双方所确定的实施进度,对完全符合本合同条件的实际完成项目,按集团公司提出的项目进度及付款表足额支付。集团公司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项目进度及付款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次月应付款项。该工程实际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热负荷试车,2002年5月31日正式竣工交付使用。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02年5月28日签订的《薄板坯连铸连轧工程价款结算书》之规定,双方最终确认工程实际总造价为326,187.90万元,比计划节约61,021.10万元,具体为:进口设备减免税金44,812.01万元,国外商业借款(美元)和出口信贷借款(马克)对人民币汇率下降影响16,209.09万元。该项工程自2002年6月1日投产后,共实现销售收入121,573.81万元,主营业务利润15,348.65万元,利润总额9,256.01万元。
    截止2002年10月31日,募集资金实际投入“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156,777.73万元,其中:支付工程价款114,139.08万元;归还工总行该项目贷款到期本金10,000.00万元;支付“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贷款利息14,448.42万元;支付国外商业贷款和出口信贷贷款到期本金17,375.95万元及该项贷款转贷费814.28万元。
    根据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六)募集资金的运用第5项“项目余缺资金的筹措使用计划”中规定,若实际使用中募集资金多于实际用款额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实际使用中,募集资金多于实际用款额部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20,973.49)万元(其中在2002年5月31日集团公司将该项工程交付本公司使用前,已补充铺底流动资金13,082.27万元,本公司已按照《薄板坯连铸连轧项目总承包合同》于交付使用前一并支付)。本公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的项目完全相符并已足额使用。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