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元
    ●股权登记日:2002年6月19日
    ●除息日:2002年6月2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6月26日
    一、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2年5月10日 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01年度分红派息方案
    1、2001年度公司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58135.42万元,净利润25665.88万元,减 去按10%提取盈余公积金2566.59万元,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1283.29万元, 实际可供 分配的利润为21816万元,加上2000年的未分配利润12055.79万元,2001 年度可供全 体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3871.79万元。本次利润分配公司决定以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 125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00 元(含税) , 共计为 125000000.00元。
    2、发放年度:2001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2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10元。
    5、对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0.08元/股;对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不扣所得税, 实际 发放现金红利为0.1元/股;对持有本公司法人股的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元 /股。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2年6月19日
    2、除息日:2002年6月2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2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2年6月1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非流通股的 法人股股东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开户 银行帐号、财务收据等资料邮寄或送达至本公司证券部,由本公司通过银行汇款。
    2、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机构及电话: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85号
    邮政编码:014010
    电话:(0472)5144403/2105037
    传真:(0472)5144403/2105006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