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购买铁水、钢坯等原、辅材料及水、电、风、气等动力,属于维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常规性采购。由于集团公司供应的铁水、钢坯和燃料动力到本公司轧钢工序为业已存在的工序连接,同时,集团公司利用自身已有的条件,为本公司提供运输、维修、基建项目施工和安全保卫、生活服务等后勤保障。与从市场上购买相比,一方面更能节约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本公司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执行此类关联交易,并承诺在未来尽可能减少直至基本消除此类关联交易。
    2006年,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发生关联采购143.89亿元,关联销售18.76亿元,关联方提供劳务或服务2.37亿元,未超过2006年全年关联交易预测金额。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2007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本公司对2007年预计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进行了测算,预计全年关联交易总额174.26亿元,明细如下:
    一、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2006年度关联采购预计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采购项目 2007年度预测 2006年度 定价原则 - (一)原材料 1,352,170.00 1,247,525.05 1 集团公司 铁水 556,800.00 474,673.33 市场价 2 - 钢坯 795,370.00 772,851.72 市场价 - (二)燃料动力 72,600.00 67,970.86 1 集团公司 煤气 21,500.00 20,557.35 市场价 2 - 电 29,100.00 28,198.85 市场价 3 - 水 4,550.00 4,500.25 市场价 4 - 蒸汽、热水、软水 2,950.00 2,643.43 市场价 5 - 软水、热水、氧气、氮气、压缩空气、氩气等 14,500.00 12,070.98 市场价 - (三)原辅材料 24,800.00 58,732.71 1 集团公司 辅助材料 4,550.00 29,292.56 市场价 - - 备件 3,500.00 13,826.73 市场价 2 集团公司(原内蒙古包钢新型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耐火砖 6,700.00 6,665.11 市场价 3 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备品备件 2,300.00 2,201.45 协议价 4 包钢集团固阳矿山有限公司 辅助材料 950.00 973.18 市场价 5 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轧辊、大型工具、备品备件 5,500.00 5,419.90 市场价协议价 3 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 备品备件 400.00 353.79 协议价 - (四)钢材产品 71,500.00 69,328.63 1 集团公司 钢材 45,000.00 43,975.43 市场价 2 包头天诚线材有限公司 钢材 26,500.00 25,353.20 市场价 - 合计 1,521,070.00 1,443,557.25
    2、2006年度关联销售预计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07年度预测 2006年度 定价原则 1 集团公司 钢材 16,000.00 15,278.41 市场价 2 包头天诚线材有限公司 钢材 55,000.00 47,927.07 市场价 3 包钢(集团)公司钢材超市 钢材 55,000.00 51,203.54 市场价 4 包钢(集团)公司通畅达分公司 钢材 65,000.00 62,545.12 市场价 5 集团公司(包钢集团友谊轧钢厂) 钢材 25 14.37 市场价 6 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钢材 30.00 21.63 市场价 7 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钢材 240.00 207.50 市场价 8 包钢集团公司鹿畅达物流公司 钢材 1,200.00 1,193.89 8 包钢集团废钢公司 钢材 2,000.00 6,440.00 市场价 9 包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定襄分公司 钢材 3,000.00 2,781.47 市场价 - 合计 197,495.00 187,613.00
    3、2006年度其他费用预计明细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采购项目 2007年度预测 2006年度 定价原则 1 集团公司 运输费 11,500.00 10,916.03 协议价 2 - 医疗卫生服务费 1,200.00 1164.42 协议价 3 - 食堂浴池服务费 500.00 491.31 协议价 4 - 员工培训费 320.00 290.00 协议价 5 - 安全交通保卫费 310.00 306.55 协议价 6 - 道路绿化费 300.00 270.69 协议价 7 - 土地租赁费 420.00 417.46 协议价 8 - 计量及设备维护费 240.00 268.07 协议价 9 - 检化验费 150.00 49.73 协议价 10 包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进出口代理费 4500.00 4,973.61 协议价 11 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基建、维修、运输费 130.00 40.25 协议价 12 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 运输费 1700.00 1703.10 协议价 13 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 基建、维修费 650.00 858.30 协议价 14 包钢集团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基建、维修费 150.00 181.48 协议价 15 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 修理、印刷服务 50.00 76.43 协议价 16 包钢集团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基建、维修费 1200.00 995.14 协议价 17 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翻罐费、道路施工 180.00 188.85 协议价 18 包钢集团炉窑修造有限公司 基建、维修费 380.00 585.57 协议价 19 内蒙古新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维修、基建费用 200.00 163.88 协议价 - 合计 - 24,080.00 23,940.87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公司的基本资料及关系如下: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与本企业关系 经济性质或类型 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河西工业区 钢铁制品机械设备稀土产品 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林东鲁
    2.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年初数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数 集团公司 111亿元 111亿元
    3.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股份及其变化(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年初数 本年增加数 本年减少 年末数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金额 % 集团公司 177,556 62.07 5,858.5858 - 25,074.0616 - 158,340.5242 46.70
    (二)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情况
企业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头天诚线材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中国第二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内蒙古新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炉窑修造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固阳矿山有限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包钢集团鹿畅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 包头市鑫垣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本公司股东 中国钢铁炉料华北公司 本公司股东 中国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有限公司 合营企业
    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基本资料(见附件)
    三、2007年与该关联人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关联方名称 交易项目 2007年度预测 1 集团公司 采购铁水、钢坯、能源动力、辅助材料、备品备件、销售钢材、提供综合服务、运输、检化验、计量维护等服务、租赁土地 1,509,660.00 2 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 进出口代理费 4,500.00 3 包钢勘察测绘研究院 基建、维修、运输费 130.00 4 包钢集团机械化有限公司 运输费 1,700.00 5 包钢集团电气有限公司 基建、维修费 1050.00 6 包钢集团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基建、维修费 150.00 7 包钢集团万开实业有限公司 修理、印刷服务 50.00 8 包钢集团凯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基建、维修费 1,200.00 9 包钢集团公司鹿畅达物流公司 钢材 1,200.00 10 包钢集团冶金渣综合利用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翻罐费、道路施工 180.00 11 包钢集团炉窑修造有限公司 基建、维修费 380.00 12 内蒙古新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维修、基建费用 200.00 13 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备品备件 2,330.00 14 包钢集团固阳矿山有限公司 辅助材料 950.00 15 包钢集团冶金轧辊制造有限公司 轧辊、大型工具、备品备件 5,740.00 16 包头天诚线材有限公司 方钢 81,500.00 17 包钢(集团)公司钢材超市 钢材 55,000.00 18 包钢(集团)公司通畅达分公司 钢材 65,000.00 19 包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定襄分公司 钢材 3,000.00 20 集团公司(包钢集团友谊轧钢厂) 钢材 25.00 21 包钢集团废钢公司 废钢 2,000.00 22 集团公司(原内蒙古包钢新型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基建、维修费 6,700.00 合计 1,742,645.00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交易价格的确定: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各方应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的价格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公司各项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
    (1)国家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无规定的以市场价为准。
    (2)劳务、服务费用定价原则:⑴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费率收取;⑵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了指导价的,按该指导价确定价格;⑶既无国家定价,也无国家指导价的,按可比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⑷无可比的市场价格的,按构成价格(即提供服务方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价格)收取。
    对于执行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应随时收集交易商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定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同时,本公司与关联方购销业务往来中,保留向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权利。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导致本公司在采购及销售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发生大量关联交易,该等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经营成本、收入和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联采购方面,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铁水、钢坯和燃料动力均由集团公司提供;其供给的原料质量稳定,且运输费和库存费用低,保证了公司的原料供应、降低了公司的采购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集团公司利用其已有的完善的生产和能源供应系统,为本公司供应能源动力,是公司正常稳定生产和持续经营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同时本公司充分利用设立在全国各地的销售网络,购入集团公司的带钢、高线和焊管等产品进行销售,既拓展了集团公司的销售渠道,也扩大了本公司的销售业务范围。
    关联销售方面,集团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基建技改所需钢材基本由本公司供给。每年发生的交易占本公司全部产品的8%左右,是公司最稳定的客户,同时为集团公司节约了采购费用,也为公司节约了经营费用。
    集团公司所属钢材超市、通畅达分公司采购本公司产品,用于基建技改、维修工程,其与本公司形成的关联销售为与其他第三方相同的购销关系;集团公司控股的包头天诚线材有限公司采购部分本公司方钢为其生产用原材料。
    此外,公司进出口贸易均委托进出口公司进行。通过长期以来的经营,进出口公司在国际市场上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和声誉,构建了稳定的客户群体和市场渠道,并和国际上的主要用户和供应商形成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本公司产品出口能实现持续稳定增长,设备、备件和技术引进工作能实现低成本、高质量,与进出口公司卓有成效的市场开拓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本公司进出口业务全部由进出口公司代理,根据本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签定的《进出口代理协议》,代理费按照进出口总额的2%支付。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利用其完善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手段,为公司提供运输、基建、维护、检化验和后勤等综合性服务,长期以来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既避免了公司重复建设的投资负担和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缺点。也降低了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公司能够将有限的资金、人才投入到主营业务中。
    六、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情况:
    本公司(乙方)生产耗用的钢坯、铁水、水、电、汽、服务是由集团公司(甲方)供应的,关联交易价格2006年以前是按照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生产物资供应与服务合同》确定的供应价格执行,其中:钢坯关联交易价格2002年6月30日以前是以甲乙双方委托的钢坯审价专家组出具的《钢坯交易价格审查报告》审核的钢坯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2002年7月1日以后由于本公司关联交易准则和独立董事制度的全面运行,钢坯交易价格是根据现行市场价格或可比价格,经本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后确定的价格为基础确定。
    2006年本公司对与相关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清理,原签署的《铁水购销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进出口代理协议》等继续有效。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协议,共签署了《原料购销协议书(钢坯)》、《原料购销协议书(钢材)》、《原辅料购销协议书》、《维修合同》、《能源供应协议》、《运输及检化验合同》、《钢材销售合同(集团)》。原签署的《生产物资供应与服务合同》自上述协议(合同)签署之日起终止。上述新签署的协议业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主要协议(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A、铁水购销协议
    2002年5月10日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收购二炼钢项目以后,为保证二炼钢项目的正常生产需向集团公司采购铁水,
    交易价格:参照国内五大钢内部铁水结算价格并加地区性价格调整后确定,价格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出现协议规定情形的:①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原料的政府定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定价的;②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原料的政府指导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指导价5%的;③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市场供应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供应价格5%的;④其他有确切证据证明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市场供应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供应价格10%的。可由双方根据协议规定的调价原则进行调整,重新确定结算的基准价格。原料供应所发生的运输费、抽检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结算方式:以双方确认的铁水基准价格和铁水每月供应数量计算出的款项,为本公司应付集团公司月度货款总额,本公司应于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前述款项。
    其他事项:①本公司应在上一年度终了前3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书面提出下一年度采购铁水的年度计划及半年的修订计划。本公司应根据双方核定的年度购销计划,于每月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提出下一月度铁水供应计划。集团公司保证按本公司提交的月度供应计划供应铁水;②协议的有效期拟订为五年。
    B、原料购销协议书(钢坯)
    采购商品名称:连铸大方坯、连铸管坯、连轧小方坯。甲方小方坯连铸投产后,全部供应乙方连铸坯。
    采购数量:乙方应在上一年度终了前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下一年度采购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年度计划及半年的修订计划。乙方应根据双方核定的购销计划,于每月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下一月度原料供应计划;乙方应在供应计划中详细列明原料名称、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等级要求及其他须特别说明的事项。甲方应将供给乙方的本协议项下原料以合理的运输方式运至乙方指定的交货地点。
    价格与费用:本协议项下原料供应基准价格(见下表)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如有国家或地方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应执行该价格;无国家或地方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价格。在上述价格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有权通过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并附相关证明以调整价格,双方依此价格进行结算:①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原料的政府定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定价的;②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原料的政府指导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指导价5%的;③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市场供应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供应价格5%的;④其他有确切证据证明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市场供应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供应价格10%的。⑤甲方或乙方有权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或甲方的价格调整提出异议,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协议的规定解决争议。上述价格有效期届满以后,甲、乙双方应重新确定基准价格。
    价款支付: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本协议项下原料价格和经甲方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项下原料每月供应数量计算出的款项,为乙方应付甲方月度货款总额。甲、乙双方应按月结算货款,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每月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前述款项。
    有效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并自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后正式实施。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或展期届满时,将自动逐年续展,直至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终止。
    附件:原料供应基准价格表
产品/材质 2006年价格 一、供无缝厂管坯 优碳20# 2290 优碳45# 2340 低合金16Mn、Q345 2340 蓄能器管用钢30-35CrMo 3270 车桥管用钢YORK2000(XCQ16、BGCZ) 2390 液压支架管用钢27SiMn 2400 石油套管用钢34Mn6、37Mn5(K55\J55) 2490 石油套管用钢34Mn2V[N80(BTN/1)] 2770 石油套管用钢30CrMnMo(P110) 5200 石油套管用钢30MnCr22[N80(Q)] 2820 石油套管接箍用钢25CrMnMo 4200 普镇Q235B 2260 球料 1920 P11 5270 二、供轨梁厂连铸坯 优碳35-45# 2330 优碳65-80# 2330 SWRCH22A 2360 SWRH82B 2480 65Mn 2350 普镇Q195-235A(B) 2230 优碳10-30# 2300 低合金16Mn、Q345 2350 降级品、球料 2120 C22.8、A105D 2350 重轨钢900A(含真空费) 2650 重轨钢U71Mn-TU71Mn(含真空费) 2650 重轨钢U75V(含真空费) 2730 重轨钢BnbRE(含真空费) 2770 三、供轨梁厂初轧坯 普镇Q195-235A(B) 2410 优碳35-45# 2510 优碳65-80# 2510 优碳A105D、C22.8 2680 低合金16Mn、Q345 2530 耐侯纲09CuPTiRe 2990 低合金09V 4460 低合金B450RE 4930 低合金20MnSi 2540 降级品、球料 2190 四、供棒材厂连铸小方坯 普镇Q195-235A(B) 2250 低合金20MnSi(HRB335) 2360 低合金20MnSiV(HRB400) 2460 五、供高线方钢 普镇Q195-235A(B) 2410 优碳35-45# 2440 优碳65-80# 2470 SWRCH22A 2590 SWRH82B 2690 65Mn 2470 TGM1018 2690 SWRH18A 2770 降级品、球料 2260
    C、原料购销协议书(钢材)
    采购商品名称:带钢、焊管、钢锭、高线等。
    采购数量:乙方应在上一年度终了前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下一年度采购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年度计划及半年的修订计划。乙方应根据双方核定的购销计划,于每月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下一月度原料供应计划;乙方应在供应计划中详细列明原料名称、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等级要求及其他须特别说明的事项。
    价格与费用:本协议项下原料的价格,如有国家或地方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应执行该价格;无国家或地方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价格。本协议项下原料供应基准价格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在价格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有权通过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并附相关证明以调整价格,双方依此价格进行结算:①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原料的政府定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定价的;②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原料的政府指导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指导价5%的;③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市场供应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供应价格5%的;④其他有确切证据证明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市场供应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供应价格10%的;⑤甲方或乙方有权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或甲方的价格调整提出异议,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协议的规定解决争议。上述价格有效期届满以后,甲、乙双方应重新确定基准价格。
    价款支付: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本协议项下原料价格和经甲方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项下原料每月供应数量计算出的款项,为乙方应付甲方月度货款总额。甲、乙双方应按月结算货款,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每月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前述款项。
    有效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并自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D、原辅料购销协议书
    采购商品名称:为各类备品备件及辅料等。
    采购数量:乙方依据本协议采购本协议项下原料的数量,按以下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于每月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下一月度原料供应计划,乙方应在供应计划中详细列明原料名称、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等级要求及其他须特别说明的事项。
    价格与费用:本协议项下原料的价格,如有国家或地方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应执行该价格;无国家或地方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价格。本协议项下原料供应基准价格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在上述价格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有权通过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并附相关证明以调整价格,双方依此价格进行结算:①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原料的政府定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定价的;②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原料的政府指导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指导价5%的;③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市场供应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供应价格5%的;④其他有确切证据证明本协议项下原料的市场供应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供应价格10%的。⑤甲方或乙方有权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或甲方的价格调整提出异议,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协议的规定解决争议。
    价款支付: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本协议项下原料价格和经甲方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本协议项下原料每月供应数量计算出的款项,为乙方应付甲方月度货款总额。甲、乙双方应按月结算货款,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每月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前述款项。
    有效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并自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后正式实施。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或展期届满时,将自动逐年续展,直至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终止
    E、能源供应协议
    采购货物名称:生活用水、新水、环水、软水、净水、热水、工业用电、蒸汽、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氧气、氢气、氮气、压缩空气等。
    采购数量:乙方于每月中旬向甲方书面提供下月用水量,以便甲方供水,乙方于供水当月底或下月上旬以支票方式向甲方结算当月水费。乙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乙方于每月中旬书面通知甲方其下一个月的用电量计划,以便甲方供电,甲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乙方按甲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需要量以管道输送的方式向乙方供应工业用蒸汽,乙方于当月底或下月上旬以支票方式向甲方结算当月汽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需要量以管道输送的方式向乙方供应工业煤气。乙方于每月中旬书面通知甲方其下一个月的工业煤气用量计划,以便甲方供气,乙方于当月底或下月上旬以支票方式向甲方结算当月煤气费。甲方应按乙方实际需要量向乙方供应其他工业用气。乙方于每月中旬书面通知甲方其下一个月的用气量计划,以便甲方供气,乙方于当月底或下月上旬以支票方式向甲方结算当月气费。
    基准价格有效期及调价原则:在"能源供应基准价格表"中确定的各种能源品种供应基准价格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在价格有效期期间,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通过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并附相关证明的方式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价格进行结算:①国家或地方颁布相关能源品种的政府定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定价的;②国家或地方颁布相关能源品种的政府指导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指导价5%的;③具有垄断地位的能源供应企业调整相关能源品种的供应价格,而本协议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供应价格5%的;④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项下能源品种的市场供应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供应价格5%的。一方有权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另一方的价格调整提出异议,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协议的规定解决争议。
    F、维修合同
    服务内容:维修项目(是指乙方进行日常生产、基建工程、技改工程中所必需的维修,维修的具体内容由乙方依据实际需要予以确定)、基建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设计、工程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服务)。。
    服务时间:甲方进行维修的时间为乙方的书面通知中确定的具体时限。
    价格与费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价格,如有国家或地方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应执行该价格;无国家或地方政府定价的,执行市场价格。本协议项下服务基准价格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在上述价格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有权通过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并附相关证明以调整价格,双方依此价格进行结算:①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政府定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定价的;②国家或地方颁布本协议项下服务的政府指导价,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政府指导价5%的;③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市场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价格5%的;④其他有确切证据证明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市场价格已调整,而双方确定的基准价格高于或低于该调整后市场价格10%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在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或甲方的价格调整提出异议,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协议的规定解决争议。上述价格有效期届满以后,甲、乙双方应重新确定基准价格。甲方保证就其提供给乙方的本协议项下服务价格不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价格水平。甲、乙双方按照前款规定所进行的定价、定价协商、价格争议仲裁不影响甲方根据协议服务义务的履行。
    款项支付: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本协议项下维修及基建服务价格,为乙方应付甲方的服务费用总额,甲、乙双方应按次结算维修及基建款,验收合格后,乙方应于 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前述款项。
    有效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并自乙方股东大会批准后正式实施。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或展期届满时,将自动逐年续展,直至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终止
    G、运输及检化验合同
    服务内容:货物运输服务、检化验服务
    运输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区冶金机械工业厅内政[1993]冶机财字31号文及其确定的《运杂费价格表》(见附件)执行。如该文件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文件执行。如根据该等文件形成的政府定价在以后被取消,则双方应根据内蒙古地区的具有可比性的运杂费市场价格共同确定运输费用。该运输费用应不高于内蒙古地区的具有可比性的运杂费平均市场价格或甲方向任何独立于甲方的第三方提供相同运输服务的价格。乙方于当月月底或下一个月上旬以支票方式同甲方结清当月运输费用。
    检化验费用结算:每月20日由甲方根据常规检化验委托填写《检验结算单》,并送交乙方确认。在乙方领取非常规检化验报告后(如乙方未领取的,应在乙方收到领取检化验报告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甲方根据非常规检化验委托填写《检验结算单》,并送交乙方确认。甲方根据经确认的《检验结算单》填写《包钢(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三联,并开具正式发票。乙方应按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及时支付检化验费用。
    有效期: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时或展期届满时,将自动逐年续展,直至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终止。
    H、钢材销售合同(集团)
    销售商品名称:乙方为自身基建及正常维修,需要向甲方采购和保证供应所需钢材(钢材品种见附件"钢材品种规格表")。甲方同意给乙方稳定和长期的钢材供应。
    销售数量:乙方向甲方采购上述钢材的数量由乙方根据其生产需要确定,并按本合同的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签署单笔合同。
    价格与费用:本合同项下钢材执行市场价格,各类钢材的价格以不定期向社会公开的"包钢股份钢铁产品销售挂牌价"为基准确定,并享受现款优惠、最大批量优惠及运费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包钢股份钢铁产品销售挂牌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①国家或地方的政府定价;②国家或地方的政府指导价;③本合同项下钢材在国内主要钢材市场的可比价格;④本合同项下钢材在内蒙古地区的可比市场价格;⑤甲方向独立于甲方的第三方销售本合同项下钢材的可比价格;甲方对其"包钢股份钢铁产品销售挂牌价"进行调整时,乙方有权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价格调整事实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价格调整提出异议,并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按本合同的规定解决争议。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就单笔钢材进行交易时,以甲方收到乙方定单之日或双方签订合同凭证之日确定单笔交易价格的挂牌价。收到定单日与订立合同日不一致的,以较迟日的挂牌价为准。单笔交易价格一经确定,不因此后甲方挂牌价的调整而发生变动。本合同项下钢材在交付乙方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包装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和支付。
    价款支付:以甲、乙双方确认的本合同项下钢材价格和经乙方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项下钢材供应数量计算出的款项,为乙方应付甲方货款总额。乙方在收到合格钢材并签证后,应以支票的方式在当月月底或次月月初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货款。
    有效期: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或授权代表人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三年,并自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后正式实施。在符合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可对本合同项下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协议,并协商修改本合同的相应条款。本合同在有效期届满时或展期届满时,将自动逐年续展,直至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终止。
    附件一:钢材品种规格表
    钢材品种规格表
名称 规格 用途 价格 方钢 加工 执行订购时最近一期"包钢股份钢铁产品销售挂牌价"。 工字钢 - 基建及生产维修 槽钢 - 基建及生产维修 卷板 - 基建及生产维修 螺纹钢 - 基建及生产维修 无缝管 - 基建及生产维修 圆钢 - 基建及生产维修 重轨 - 基建及生产维修
    I、综合服务合同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综合服务合同》,本公司将住房公积金、排污费、人防费交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上交有关部门,合同有效期限为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1999年7月1日)起3年内有效。本合同第4.2条规定,在有效期届满时或展期届满时,将自动逐年续展,直至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同意终止本合同。
    J、土地租赁合同
    根据集团公司与本公司2000年2月2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本公司租用集团公司384,626平方米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50年,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5元,年租金1,923,130.00元,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支付二分之一年租金,其土地使用税费等由集团公司负担。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从2002年7月30日起停止租赁已出售给集团公司的带钢厂、线材生产线所占用的土地240,959.74 平方米。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02年11月1日签订的包钢地产合同租字第012号"包钢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位于包钢厂内1号公路南,宗地号7311,面积519,944.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薄板连铸连轧厂所占土地),租赁期限自2002年11月30日到2017年11月30日,年租金为2,599,722.50元。
    根据本公司与集团公司2003年7月24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协议》,本公司租赁集团公司宗地号为312-17-002-1和312-14-001-1,面积为171,317.7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连轧钢管厂所占土地),租赁期限自2003年8月1日到2018年7月31日,年租金为856,588.50元。
    K、进出口代理合同
    根据本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进出口代理合同》,按代理业务合同金额的2%作为代理费,合同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于2002年7月21日续签该合同,合同内容与原合同内容一致,合同有效期限为3年。
    上述合同到期后,本公司于2005年7月21日与包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原中国冶金进出口包钢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签订了《进出口代理合同》,按代理业务合同金额的2%作为代理费,合同有效期限为3年。
    集团公司(甲方)代理本公司(乙方)进出口业务,出口代理在甲乙双方结算时从货款中扣除,进口代理费单项支付,在该项代理业务完成后,十日内一次性以支票方式向甲方结清当月代理费用。
    七、2006年度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
    本公司对与相关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清理,原签署的《铁水购销协议》、《综合服务协议》、《土地租赁协议》、《进出口代理协议》等继续有效,同时根据集团公司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本公司需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所签署的关联交易,均由各子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集团公司代理与本公司签署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并于2006年4月16日经第二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1、《原料购销协议(钢坯)》
    2、《原辅材料购销协议》
    3、《能源动力购销协议》
    4、《维修及基建服务协议》
    5、《原料购销协议(钢材)》
    6、《运输及检化验服务协议》
    7、《钢材销售合同(集团)》
    待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集团公司钢铁主业资产完成后,将按照重新签署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