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国资产权[2006]54号),同意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提交相关股东会议表决。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