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及2006年2月10日分别披露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为:
    (一)如果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包钢股份满足权证上市的条件时,对价安排为"送股+送权证"形式。
    1、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本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照每10股流通股支付1.6股股份。
    2、包钢集团向本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每10股无偿派发4.5份认购权证和4.5份认沽权证。
    (二)如果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前,包钢股份未能满足权证上市条件时,对价安排为"送股"形式。
    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本次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按照每10股流通股支付3.3股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交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2)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3)流通股股本不低于3亿股。
    公司将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之前的第20个交易日(2006年1月20日)定为市值确定起始日,本次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权证的必要条件之一为: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含当日)之前的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
    截至2006年3月9日收盘,公司流通股股本为1588699860股,公司股票 "包钢股份"最近连续20个交易日的累计流通股份市值为731.06亿元,日平均市值为36.55亿元,公司股票"包钢股份"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为170.47%,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权证发行上市标的证券的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形式确定为"送股+送权证"形式,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1.6股股票对价和包钢集团支付的4.5份认购权证、4.5份认沽权证;权证期限均为一年、认购行权价2.00元、认沽行权价2.45元,行权日为权证存续期内最后五个交易日。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的股份合计为254191978股、认购权证合计为714914937份、认沽权证合计为714914937份。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若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将积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尽快办理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的上市事宜。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