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函告,包钢集团根据(证监公司字[2006]21号)文件"关于同意豁免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包钢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将所持有的100,000,000元包钢转债全部转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包钢集团已将所持有的100,000,000元包钢转债转换成包钢股份流通股股票50505050股,转股完成后,包钢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826065050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3293536768股(2006年3月6日数)的55.44%,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