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人民币(含税)
    ●每10股送红股5股
    ●每10股以公积金转增5股
    ●股权登记日:2005年11月11日
    ●除权(息)日:2005年11月1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11月17日
    ●送、转股上市日:2005年11月15日
    一、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5年9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根据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以2005年11月11日的总股本1,428,229,834股为基数,就公司2004年度未分配利润13.67亿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5股,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5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285,645,966.8元,占本次可分配利润的20.89%,剩余1,081,603,359.61元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2、分配年度:2005年中期。
    3、分配范围:截至2005年11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10股送红股5股。
    5、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5股。
    6、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20元。
    7、对于流通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红股按面值1元,税率10%,每10股送红股5股须缴税0.05元/股;现金红利按10%的税率须缴税0.02元/股,总计缴税0.07元/股,因此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3元/股;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0.2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5年11月11日。
    2、除权(息)日:2005年11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11月17日。
    4、送、转股上市日:2005年11月15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2005年11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持有非流通股的法人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红股及转增股本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股数,按比例自动计入帐户。
    六、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名称: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72-2189528、2189529
    咨询传真:0472-2189530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