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晋执字第18号-3《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第一项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包钢钢 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000万股。该股权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转移、转让手续。” 本次被冻结股份占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88778万股本公司股份的1. 1264%。
    另,本公司获悉,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定后, 已委托内 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就该执行裁定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并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附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追加为(1999) 晋执字第18号执行案被执行人一事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