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自2005年7月5日起将公司股票简称“钢联股份” 变更为“包钢股份”;将公司可转债简称“钢联转债” 变更为“包钢转债”;将公司可转债转股简称“钢联转股” 变更为“包钢转股”。公司全称、公司股票代码、债券代码及可转债转股交易代码不变。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