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的情况。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5年4月14日在内蒙古包头市包钢宾馆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股份8937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分别通过逐项记名投票或累计投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提案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7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7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 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7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7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会计年度,公司共拥有总资产128.45亿元,净资产49.19亿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2.46亿元,净利润8.78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为17.85%,每股收益达0.70元。减去按10%提取的盈余公积金0.88亿元及按5%提取的公益金0.44亿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6.21亿元,2004年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3.67亿元。
    上述数据表明,2004年公司经营业绩良好,保持了较快的发展水平。但考虑到本公司正在制定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按照规划纲要的要求,近期公司基建、技改投资规模较大,相应的资金需求也较大。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为配合规划的实施,暂缓利润分配,留待2005年中期公司统筹考虑资金匹配平衡后另行实施分配。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5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2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生产经营与投资计划》;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7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5年度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测的提案;(关联方回避了此项提案的表决)(详细内容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有效票600万股,同意600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崔臣等为董事会董事的提案(本提案采用累计投票);
    崔臣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7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孙玉文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7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孙文彪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7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宋弘为监事会监事的提案(本提案采用累计投票);
    有效票89378万股,同意89378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经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健现场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