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0年2月25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机场转债”)至2001年2月 24日止满一年,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之规定,现将 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2条第1款规定“本公司发行的“ 机场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0年2月25日(“起息日”)起开始计算利息, 票面利 率为每年0.8%”,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8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发放日
    因2001年2月24日、25日为非交易日,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2条第3款规定“若付息日不是交易日,则以付息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上交所收市 后的登记名册为准”,故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1年2月23日,除息日为2001年2 月26日,发放日为2001年3月1日。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01年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上海证券中 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全体的“机场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第2条第3款规定:在付息登记日当日申 请转股以及已转股的‘机场转债’,无权再获得当年及以后的利息。
    每位持有人当年应得的利息等于该持有人在付息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持有的‘ 机场转债’票面总金额乘以票面利率,结果精确到百分位。”
    本公司将委托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中心代理支付“机场转债”的利息,并将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之后2 个交易日内将“机场转债”利息及代发利息手续费足额划 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在债权登记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即2月28日)将利息划入证券商 结算帐户,然后由证券商即时划入各债权持有人资金帐户,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债权持有人可于债权登记日的第4个交易日(即3月1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托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机场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0年2月23 日 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本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