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采取“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通过传真方式进行了议案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决定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机场广告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为准),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投资1,020万元,占总股本的51%。
    该公司经营范围按从事广告业务的相关内容确定。
    (董事长俞吾炎先生、董事施丽英女士和刘向民先生因在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任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3.7条之规定回避该议案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徐友才先生、范启明女士和王兴孙先生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集团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机场广告有限公司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机场广告品牌形象,充分挖掘上海机场广告资源价值;该项投资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议案表决,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同意公司与集团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上海机场广告有限公司(暂定名)。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