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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07 证券简称:中国国贸 项目: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5-12-17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2月16日上午9:00在北京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中心国贸行政楼四层多功能厅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共计642,701,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2,701,07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6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64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洪敬南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大会通过2005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42,70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701,074股,同意票2,701,07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640,000,000股,同意票640,000,0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大会通过为提高公司融资工作效率,授权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全权处理本期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42,70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701,074股,同意票2,701,07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640,000,000股,同意票640,000,0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大会通过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简称建行)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其所属与公司国贸一期房产所对应的国贸一期土地使用权向建行提供抵押担保)签署《反担保(抵押)合同》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42,70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701,074股,同意票2,701,07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640,000,000股,同意票640,000,0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大会通过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行签署与上述相关的法律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42,70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701,074股,同意票2,701,07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640,000,000股,同意票640,000,0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大会通过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再授权国贸三期工程领导小组在国贸三期工程建设规模54.1万平方米、总投资额65.88亿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全权处理与国贸三期工程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签署贷款合同,专项用于国贸三期工程建设,签订与国贸三期工程有关的合同、协议,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批准对外付款等的议案;

    全体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42,701,0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2,701,074股,同意票2,701,074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出席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640,000,000股,同意票640,000,0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上述各项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05年11月15日、16日、23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告和补充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郭庆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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