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决议如下:
    2003年7月15日,北京时代网星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签订了金额为102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借款合同,本公司为其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银行借款已到期。北京时代网星科技有限公司将以自有资金520万元人民币偿还上述1020万元人民币部分借款,同时,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申请一年期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偿还上述102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剩余部分。
    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与北京时代网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照股权比例分别为北京时代网星科技有限公司500万元人民币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公司按照持有北京时代网星科技有限公司49%的股权,对上述500万元人民币借款项下49%的欠款部分以最高金额245万元人民币为限进行担保。本公司与北京时代网星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就各自的担保承担个别责任。授权杨文生董事长代表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签署《人民币资金借款担保合同》。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8月10日